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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诉讼后如何处理过户问题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法院作出判决,致使房屋产权面临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必须依照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法院裁定文书,以及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集体所有权证明)等相关信息,按照程序前往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产权转移手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过户流程。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没有积极配合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完成相关注册手续,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得相关法律文书能够直接送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最终实现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只需单方面携带上述所提到的文件便可以顺利地在房地产管理机构完成过户手续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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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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