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尚未按照工程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顺利完成,违反了国家发布的竣工验收相关规范与要求;(2)该项工程的实体质量未能充分满足国家关于安全指标的具体规定;(3)所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购配件没有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实验检测报告;(4)缺乏由工程施工单位出具并签名确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在工程竣工后,尚未完成交付使用的各种手续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