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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如何构成虚假宣传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三类角色,分别为: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施行虚假宣传行为中的具体操作大致如下:这三类参与者在客观上来讲述他们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是服务内容,而这些描述实际上与实际情况不符,他们提出了虚假的广告信息或是通过其他形式来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活动。虚假宣传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为显著,它可以使得人们产生对于商品或者是服务的错误理解和认识,甚至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这样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波及到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公平公正性。将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研究,会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经营者对虚假广告有明知或应知的情况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针对广告主来说,他们无论在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都必须要对自己设计并发布的虚假广告采取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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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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