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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出售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房改房产权区分成三个层次级别的规定:
即成本价产权、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
1、成本价产权归属全产权范畴,类似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再上市交易条件,若无特别与产权单位协商约定,无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批准即可直接进行交易活动。
然而,这样的产权性质导致购买的房屋无法进行赠与行为。关于交易流程的部分,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
2、由于购买标准价产权的购房者仅享有房屋94%的所有权,因此该类产权在处理权与获益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当房价进行再上市买卖时,考虑到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原产权单位的许可才能进行交易,且交易成功后,需依照比例与原产权单位分享收入。当然,如果产权人无意愿与单位分享收益,也可以向原产权单位支付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由标准价转为成本价,从而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交易方式便可同成本价格相同。
3、标准价优惠制度是相较于标准值得以更加优惠权益的一项措施,这类产权持有者掌握房产的部份所有权,原产权单位持有剩余价值的份额。在未来房价再度公开出售市场时,与标准价产权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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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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