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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怎样维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若您发现购买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优先寻求开发商联系并协商处理,缘由在于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主要生产方以及销售渠道,理应对商品房质量负有最终责任。当开发商履行赔偿义务后,倘若仍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则需依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连带经济赔偿
若经沟通,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或是给予的方案未达到当事人预期,当事人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申述,同时提交申请组织专家组介入调查,或者前往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反映此事。在此过程中,业主也可以选择以直接方式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或机构,对所购房产进行深入评估与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将作为民事赔偿主张时的重要证据支持。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为业主解决问题,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具体情况,购房者也有权向国家指定的权威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向当地人民法递交正式诉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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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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