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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房主将房屋出售第三人有效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03人
律师解析:
在租住期内,业主输出房产出售的商业行为并不违法违规。
作为该房地产的所有者,业主享有对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进行自由支配和处置的权力。
在订立租赁协议期间,业主选择将房产售予其他第三方,这并不意味着会影响原本已经生效的租赁协议。
若房东方在出售房产后,并未向租户提出提前解除合约或结束租赁协议的请求,那么这样的出售行为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失约行为。
然而,作为收购房产的第三方(即新的房地产拥有者,以下简称“新房东”),其必须新房东不得撤销或废止原有的租赁协议,而应遵守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换言之,原本的租户可依据有效的租赁合同,享有并继续居住原先租赁的公寓楼直至租约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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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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