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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购房过程中遇到楼盘停工或无法按时完成建设成为“烂尾楼”情况时,您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对方依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来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希望其给予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2005年发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应严格遵循双方协议中的约定,按照相关时间节点如期将已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房屋交给购买者。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此规律进行交付,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其中出现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约定的其他理由,需要延长交房日期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尽早地通知购买者。而依照正式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一旦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没有按照签定的合约履行自己遵守合同的义务,亦或是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不符合预定内容的表现,那么这方将被强制要求能够继续履行该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是承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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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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