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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归哪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02人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区域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这一普遍适用的管辖原则即所谓“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当公民向司法机构提起针对特定人(被告)的民事诉讼时,该案需交由被告法定居住地或者其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然而,在涉及不动产业纠纷的案例中,此项常规却有例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判决权限须归属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倘若涉及的不动产已完成相关登记程序,那么,登记地将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受到司法管辖权限制。若尚未完成登记,则需依据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归属。因此,从管辖原则解读,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普通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方法论,而是根据其具有特殊性,被归类为专属管辖范畴。在此之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第33条做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一些案件类型,这些案件的司法主体权限被明确界定为专属管辖。具体包括:1.提起涉及不动产纠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司法机关负责处理;2.在涉及港口作业产生之纠纷的诉讼中,由港口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3.至于因继承遗产引发之纠纷的诉讼案件,应当由被继承人去世时所在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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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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