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简单来说,担保合同就是那个给主债权债务合同做保障的小跟班。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出了问题,那么担保合同也就跟着失效,当然这得看法律有没有特别说明。所以说,如果借钱的那份合同不合法的话,那作为保障条款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就没有效用了。

简单点说,担保合同就是为主债权债务合同服务的小跟班。要是主债权债务的大合同不见了效,那负责保护它的担保合同也就跟着完蛋,不过这可不一定,有特殊情况法律会特别安排。就好比说如果借钱的大合同不起作用了,那用来给它献爱心作保障的担保合同也是要失效。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类型的保证合同均应视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亦将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在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涉及到债务人、保证人以及债权人三方中的任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则应根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离世并非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失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记载,若借款协议被确定为缺乏有效要件,则依据此协议获得的财产权利将会遭到剥夺并需将其归还给行为关联方。如若归还已成难题或并无必要实施,应当参照折现方式进行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倘若一方存有故意或过失,理当向对方全额补偿由此引发的所有损失;若双方均犯有错误,双方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约,一份规范严谨的担保合同往往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而存在着。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幸失效或归于无效,则此类情形之下,担保合同亦将依法同时失效,除非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基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一旦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为之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合同亦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均应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