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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税一年申报几次

时间:2024.10.0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08人
律师解析:
房产税一年申报两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要征收房产税的情况有: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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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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