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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吗

时间:2024.10.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进行抵押房屋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但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承租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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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邓毅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事损害及刑事辩护等业务。自执业以来,工作认真、兢兢业业,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婚姻家庭及执行案件,以过硬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曾代理部分案件: 某公司与金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公司,金某要求公司按照交房,公司楼盘整体出售,无法交房;介入后成功解除合同,达到公司诉讼目的) 马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吴某、邵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马某,认定挂靠关系,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达到诉讼目的) 某液化气公司与查某供货合同纠纷(代理液化气公司,成功追回货款且执行到位) 姚某与徐某人身损害纠纷(代理姚某,向徐某索赔成功) 陈某与彭某某、张某、彭某人事损害纠纷一案(代理彭某一家,成功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万某与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桂某,提出反诉,成功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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