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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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何规定即便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其于他人土地之上所修建之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共识,然而无论如何,此类建筑物皆应最终归属为持有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所有(但集体架内的有关转让事宜则不在此列)。

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即使建筑废弃,一般不会立即回收。如房屋无人管理超过两年,集体组织可依法收回。但对于无新房且仅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通常不会强制收回。空心村中老旧房屋虽按规定应回收,但为避免社会矛盾和影响,多数情况下保持现状。实际操作中,会兼顾特殊情况和社区稳定。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我国法律明确,城市土地归政府所有,农村土地则由政府和村民集体共有。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归使用权持有者,但土地本身集体所有。村民获取使用权后,仅限于基本居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房,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拆迁。

尊亲属过世后,宅基地通常由集体行使所有权。如宅基地上有房屋,法定继承人可继承房屋,并经批准后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宅基地本身属农村集体所有,不可继承。无建筑时,土地归集体。个人可依法立遗嘱处理财产,指定执行人,选任继承人,或赠予国家、集体、他人。还可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