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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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常见的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情形以及如何有效规避以下是几种在特定情况下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首先,针对的是主体资格不适当的合同。比如,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参与方并不具备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合同便会自动失效。其次,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也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当行为人和相对人在表达意愿时,其真实意图并非如此,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款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无效民间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买卖合同因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虚假意愿)、违反法律或行政规定(非强制性无效)、危害公共秩序和风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或包含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效免责条款,将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