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商品房退房后贷款合同不终止。
房屋买卖合同和
银行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地产为标的的
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银行贷款是房屋价金的一种支付手段;贷款合同是银行和
买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标的是所借款项,房屋在贷款合同中作为贷款的
抵押物。解除
购房合同不代表连贷款合同也同时解除了,买房人和银行之间的
借贷关系依然存在,借款还是要清偿的。
2、买房人先要解除贷款合同,就要将贷款提前还清。买房人
退房后,开发商要将
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但开发商为了防止买房人取得所退的购房款后不去归
还贷款,势必影响开发商的利益(退回的房屋上有
抵押权存在),开发商会将该退还的全部房款分为两个部分:银行贷款未偿还部分由开发商直接还给银行,首付和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退给买房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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