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签订
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因不可
归责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将
定金返还买受人,但中介服务费是不会退还的。
做好下面几点要求购买二手房教的定金是能够退还的:
1、双方所签协议中应当包含房屋的实际情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家收取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保留期限和各种情况下定金的协商处理方法的约定,并且一定要有盖上中介公司的印章。
2、买家与中介公司签好协议后在交付购二手房的定金前,
买房者还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家委托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协议书,收到委托书后,在交
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如果只有中介公司
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有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定金也必须
产权人,含产权共享人均要签字,按照上述步骤交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
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4、买方在支付定金或者
购房款时,一定要交付给房主本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代收款人,而且买方一定要留有相关书面
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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