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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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签署后的反悔权探讨如若被告未能遵循房产合同所载之命令或服务,或履行合同期间所承诺之事未达标准,应承担关于重新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连续履约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法律明文规定,倘若被告以实际行动或者明确表达的方式来证实他们不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起违约责任。

购房意向书签订后,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或未达到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欲退出交易且无法定解除情形,购房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的,按条款执行;无规定时,法院将依据法律判决购房者履行相应责任。

购房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协商需双方统一意见;调解适用于协商无果时,通过相关机构协调达成和解;仲裁是双方自愿提交争议给仲裁机构裁决;行政解决适用于调解无果或投诉情况,由行政部门处理;诉讼是当事人参与,法院审理裁判的方式。选择适合途径,有效化解纠纷。

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合同签订后,缴纳定金一方反悔的,定金不退。此情形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解除。中介作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对买方违约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