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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的风险隐患

时间:2024.10.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24人
律师解析:
集资房的风险隐患: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
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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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的风险隐患 阅读:1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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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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