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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的风险隐患
集资房的风险隐患: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商品等,权属应不成问题,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取的新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股份。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大多如此。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集体,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房改以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自留山。。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一般你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宅基地和自留地:划拔,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
专业解答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专业解答公司负债风险,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律师解析 风险隐患: 一、集资房未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许多获得集资房规划用地的单位将土地转让给一些开发商,以牟取不法利益。 但有些开发商并未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所以个人在买卖单位集资房时可能会出现许多纠纷,对买房和卖房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 二、产权归属不明晰、不能办理房产证,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是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的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 只有取得全产权房产证的集资房才可以上市交易。 但即使是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这种交易也还是不能保证购买者的权益。 如果在没有产权证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只能签订买卖协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在本质上并不属于买方,在遇到拆迁等情况的时候,也就无法保障买方的利益。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上市进行二次交易。 集资房买卖条件。 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律师解析 集资房的风险隐患: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 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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