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主次责比例的划分为
主要责任为80%,必要责任承担20%。
其他比例的责任承担如下:
1、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
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
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4、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人身
损害赔偿和
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
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
人身损害偿标准有:
1、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
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总之,交通事故中主次责比例的划分为主要责任为80%,必要责任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