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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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之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关于婚后房产问题的法律区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首先,假设在婚姻存续期间,某方父母作出全额资金购买房屋的决定,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手中。在此状况下,我们应当理解为父母以自身之力,为其子女提供了一份无偿赠予,故而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分情况。婚前父母出钱,登记在子女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是一方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给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法律将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个人婚前财产,非共同财产。如父母仅提供部分首付,后续贷款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房产归产权人,共同还贷及房价增值部分需补偿对方。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另有协议。婚后房产无论归属,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平均分配原则处理,确保公平。

在离婚案件中,父母购房赠予子女的房产归属需分情况判断:①婚前全额购置的房产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②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即使在婚姻期间,也视作对双方的赠与,可能纳入共同财产;③明确表示只赠予子女的婚后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