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
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认识研究能力以及法学思维能力。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代理了众多民事、刑事案件,尤其是在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对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真诚友善,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界的新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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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债务人逝世后的起诉主体的资格问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对财产进行分配过程中,应当优先偿还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及所负有的债务。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留下的遗产需要用来偿还债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债务清偿责任便可由那些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

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一、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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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