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家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于种种原因,对方公司拖欠我公司100万元款项,且迟迟未还。我公司要求偿还债务,而对方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拒绝支付,这合理吗?

浙江 - 舟山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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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舟山

如果是公司的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导致债务主体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债务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自然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也无关。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仍由其个人承担,公司不因其为法定代表人而替其。

2021-03-25 17:0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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