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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苏州
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并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肆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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