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条件有: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要注意的事项有: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或者
抵押的,
当事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
公共利益需要
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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