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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交付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4.10.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一般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而具体到个案中的商品房交付,就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在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之时
开发商应当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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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一般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 更多>>
  •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一般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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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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