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1996年始从事法律工作,2001年成为专职律师。2007年创办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法律援助模范个人、北京市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带领团队参加“皇城根杯”首届东城区律师辩论大赛,获得团体一等奖,个人获得优秀辩手称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第一届会员、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体育馆路街道调委会调解员。 热心公益事业,被原崇文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崇文区司法局聘为崇文区“律师普法志愿团”成员;入选东城区“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优秀法制宣传志愿者;参加北京市司法局举办的“法律服务村居行”启动仪式,成为首批“北京市法律服务村居行”80名公益律师之一。从业二十余年,担任政府、企事业、基金会、大学、部队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数百家次。 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基础,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以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实践。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诉讼技巧、独到的见解和处理方法,成功代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敬业、诚信、专业、谦逊,处事严谨细致、逻辑思维严密、办事大胆稳重,且勇于承担责任的精神,体现了周红笑律师的一贯工作作风;委托人利益至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她的执业追求;理想的法律服务成效让周红笑律师赢得客户的一致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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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拆迁安置人员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拆迁安置居民的居住权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核心内容:首先,房屋居住权自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之时起即刻生效成立;其次,居住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居住权人被赋予了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或者法定条件,合法自由地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应有的权益,从而确保满足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最基本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居住需求,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依法设定的占有和使用权。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权利人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不能获取收益或进行租赁等盈利行为。这种权利通常是基于协议或遗嘱设立,旨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如老年人、离异夫妻等。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根据《民法典》,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主要满足居住需求。原则上无偿,但可约定。需登记生效,不得转让或继承,住宅不可租赁(除约定外)。居住权期满或人逝后失效,需注销登记。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未经许可不离指定住所,不私自会客或使用通讯工具,及时报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上交出入境证件、身份证明、驾驶证等。

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需遵守: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私自与他人交流或收发信件,传唤时须立即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并主动上缴护照、身份证和驾照备查。违者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