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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6.01.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明确的期限要求。
这里的“知道”指通过文书、知情渠道等明确知晓权益受损;
“应当知道”指按常理、法律规定可推断出权益可能受损的情况。
上述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超期可能丧失该救济途径,且起诉需符合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等法定条件。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将登记在小何名下的房屋判归小李所有。小何称其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通过朋友告知得知该判决,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静主张小何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当知道”权益受损,起诉已超六个月不变期间,双方就小何是否“应当知道”及起诉是否超期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小何名下,法院判决涉及该房屋权属变动,小静认为小何作为登记权利人应关注房屋相关情况,属于“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小何则主张未收到任何通知,系朋友告知才知晓。需结合小何是否实际收到裁判文书、是否有其他知晓途径等事实判断该时间点。
2、关于六个月不变期间的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若小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未在六个月内起诉,则丧失该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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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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