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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通常可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前提是要满足法定条件。当生效裁判内容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债权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那么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2)实践里,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存在特定情形。比如债权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若债权在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就已形成,且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债权人能证明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
提醒:
债权人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2: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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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想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确认生效裁判内容确实损害了自身民事权益,且自己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查看自身债权是否属于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四)若债权形成于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需收集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
(五)留意收集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026-01-01 12: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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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通常可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要符合法定条件。若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且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可在知道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起诉。
2.实践中,债权人原则上无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特定情况除外。比如债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在前诉裁判生效前形成,且前诉为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有证据证明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影响其权益实现。
2026-01-01 11: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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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能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生效裁判内容损害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并且债权人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时,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在实践中,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行,比如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债权在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就已形成,且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前诉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10:1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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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而言,若生效裁判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且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不过实践中,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该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特定情形除外。一是债权为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二是债权形成于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且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自身债权相关的诉讼动态,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6-01-01 09:39: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