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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熊** 广东-清远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1 08:50:19 442人阅读

债权人能否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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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通常可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前提是要满足法定条件。当生效裁判内容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债权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那么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2)实践里,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存在特定情形。比如债权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若债权在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就已形成,且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债权人能证明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

提醒:
债权人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2: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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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想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确认生效裁判内容确实损害了自身民事权益,且自己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查看自身债权是否属于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四)若债权形成于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需收集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
(五)留意收集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026-01-01 12: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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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通常可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要符合法定条件。若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且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可在知道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起诉。
2.实践中,债权人原则上无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特定情况除外。比如债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在前诉裁判生效前形成,且前诉为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有证据证明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影响其权益实现。

2026-01-01 11: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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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能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生效裁判内容损害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并且债权人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时,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在实践中,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行,比如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债权在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就已形成,且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前诉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10:1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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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而言,若生效裁判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且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不过实践中,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该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特定情形除外。一是债权为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二是债权形成于前诉裁判文书生效前,且前诉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自身债权相关的诉讼动态,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6-01-01 09:3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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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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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要确定第三人是否与合同有利害关系。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只有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撤销合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起诉请求讼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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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1 16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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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可以的。合同纠纷之诉是可以列第三人的,第三人与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参考到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024.09.10 15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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