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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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负购房借款,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妇共用债务;反之,若房屋仅记在配偶任一方名下,且双方缔结约定将此套房产归记名人个人所有,那么所负担的借款便可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买卖的法律程序问题首先,判断这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阶段还是婚后财产阶段。若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性质,则应视为个人财富,无需经过配偶签字确认。无论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标注某一方姓名,抑或是双方共签,只要确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包含贷款方式)所获取的房屋产权,即可认定为共有时产。

根据中国婚姻体系的相关规定,离婚满一年且名下无抵押贷款住房的一方,若要购买房屋,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然而,城市间的首购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可分为三类: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和认房又认贷。其中,“认房不认贷”主要看名下房产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记录;“认贷不认房”则只关注贷款记录,而不考虑房产情况;至于“认房又认贷”,则需要同时满足名下无房产且无贷款记录这两个条件,才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关于婚前一方购房、一方装修的房产归属问题,答案因情况而异。若双方婚前达成共识,将房产视为共同财产,即使出资不均,也应视为共同财产。但如出资比例极不均衡且婚姻短暂,法院或会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分割比例,而非平均分配。

婚内购置房产的分割权问题需考虑多种情况。一般而言,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被视为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然而,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该房产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因此,另一方的分割权取决于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