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后出售名下原有住房,即便之后未购置其他房产,也不再满足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
唯一住房需是当前实际持有并用于自住的房产,房产出售后
产权转移,原住房不再计入个人名下的居住房产范围。
房产交易中,
家庭唯一住房且符合持有年限等条件时,可能享受
个税减免等优惠。
但离婚后卖掉原住房,后续
购房时无法再以这套已出售的房产申请相关优惠,需依据当时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情况重新判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案情回顾:小李与小丽离婚后,婚内共有房屋归小李所有。小李将该房屋出售后,又购置一套新房。小李主张新购房屋应属唯一住房,可享受房产交易
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税务部门认为,小李出售原房屋后,该房屋已非其自有住房,新购房屋需单独判定是否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故不给予免征优惠,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唯一住房指特定区域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用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小李离婚后取得
房屋产权,出售该房屋后,该房屋已处置,若后续无其他自有住房,不满足唯一住房条件。
2、房产交易涉及个人所得税时,需满足所售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且购买时间满五年等条件才可免征。小李卖掉原房屋后再购置新房,不能以已出售的原房屋作为唯一住房享受优惠,需根据新住房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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