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房子属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用其贷款:
若贷款机构不知房屋为共有且办了
抵押登记,构成
善意取得,合同一般有效。
未同意方受损,
离婚时可要求
赔偿。
2.
若贷款机构明知房屋为共有仍
签合同,未同意方可主张
合同无效。
取得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
折价补偿,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拥有一套共同房产。小朱瞒着小丽,想用该房屋去贷款。贷款机构不知此房为夫妻共有,与小朱办理了贷款及抵押登记手续。小丽发现后很生气,认为小朱未经自己同意的行为损害了她的权益。另一种情况,若贷款机构明知该房为夫妻共有,仍与小朱签订贷款及
抵押合同,小丽也坚决反对合同的有效性。
案情分析:1、在贷款机构不知房屋为夫妻共有的情况下,由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机构构成善意取得,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通常有效。但小丽作为未同意方若因此遭受损失,可在离婚时向小朱请求赔偿。
2、若贷款机构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与小朱
签订合同,小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小朱和贷款机构应当赔偿小丽由此受到的损失。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