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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点击量到什么程度算犯罪

时间:2026.10.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信息网络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要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还组织、指使他人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点击量标准。不过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寻衅滋事罪相关网络犯罪案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单纯以点击量为唯一标准。这些因素包括点击量、转发量、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等。要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即便点击量没达到类似诽谤罪规定的标准,也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建议大家不要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避免引发不良后果,触碰法律红线,要做到依法上网。

案情回顾:

小朱为博眼球,编造某超市即将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虚假信息,并发布到网络上。小李看到后,为吸引流量,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进行了转发。该虚假信息迅速传播,造成当地群众恐慌,超市周边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但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为3000次,被转发次数为350次,未达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点击量、转发量标准。警方介入调查后,对小朱和小李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小朱编造虚假信息,小李明知可能虚假仍进行转发,且造成超市周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网络犯罪案件认定并非单纯以点击量为唯一标准,虽该信息点击量、转发量未达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但引发了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仍可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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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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