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信息网络上实施
寻衅滋事犯罪,要是编造
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还组织、指使他人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导致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
处罚。
对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点击量标准。不过利用信息
网络诽谤他人,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可认定为“
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寻衅滋事罪相关
网络犯罪案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单纯以点击量为唯一标准。这些因素包括点击量、转发量、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等。要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即便点击量没达到类似诽谤罪规定的标准,也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建议大家不要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避免引发不良后果,触碰法律红线,要做到依法上网。
案情回顾:小朱为博眼球,编造某超市即将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虚假信息,并发布到网络上。小李看到后,为吸引流量,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进行了转发。该虚假信息迅速传播,造成当地群众恐慌,超市周边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但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为3000次,被转发次数为350次,未达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点击量、转发量标准。警方介入调查后,对小朱和小李采取了
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小朱编造虚假信息,小李明知可能
虚假仍进行转发,且造成超市周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该罪
构成要件。
2、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网络犯罪案件认定并非单纯以点击量为唯一标准,虽该信息点击量、转发量未达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但引发了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仍可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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