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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构成需具备怎样的条件

时间:2026.10.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侮辱罪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具备几个条件。
主体上,一般主体就行,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
主观方面,得是直接故意,还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要是因为过失,就不构成侮辱罪。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它们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比较复杂。要有侮辱行为,方式包括暴力侮辱,像用强制方法侮辱他人;言词侮辱,即用下流、肮脏言语辱骂他人;文字侮辱,通过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等。侮辱行为要公然进行,就是当着第三者或众人的面,或者用能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且侮辱行为得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
若遇到他人侮辱,被侮辱者可及时保留证据,然后报警或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平时大家也要注意言行,避免不小心触犯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两人平日里有些小摩擦。一次公司的集体活动中,小朱为了让小胡出丑,当着众多同事的面,用极其下流、肮脏的言语辱骂小胡。小胡感到人格受到极大侮辱,精神几近崩溃,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侮辱罪,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朱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侮辱罪的主体构成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为让小胡出丑而故意辱骂,表现为直接故意,有贬损小胡人格、破坏其名誉的目的。
3、客体方面,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4、客观上,小朱使用言词侮辱的方式,当着众多同事也就是公然的场合辱骂小胡,且导致小胡精神几近崩溃,工作和生活受严重影响,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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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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