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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情况可构成贪污受贿罪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03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类相关联的职务犯罪。
先说贪污罪。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团体中从事公务者,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还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该罪侵犯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国家机关等正常活动及职务廉洁性。客观上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才算犯罪。
再说受贿罪。主体和贪污罪一样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须是故意,只有故意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此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等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就构成犯罪。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受贿论处。
若遇到涉及这两类犯罪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保留好证据,配合调查。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廉洁自律,不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小胡为了让小朱在项目审批中给予便利,送给小朱一笔财物。小朱收下财物后为小胡的项目顺利审批提供帮助。同时,小朱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单位的一笔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小胡认为自己送财物是为项目正常推进并非行贿;小朱则称自己收下财物只是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侵吞财物是暂时借用。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小胡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故意收受财物,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其称是人情往来不成立。
2、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及单位正常活动和职务廉洁性,构成贪污罪,其称暂时借用不成立。小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财物给小朱,构成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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