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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什么情况无权解约

时间:2026.10.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租赁合同里,有几种常见情况出租人无权解约。
要是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没违反合同条款,出租人不能随便解约。就像合同约定了租赁用途,承租人按约定使用,没擅自改用途,出租人就不能拿这个理由解约。
若承租人按时足额付租金,不存在逾期支付等违约情况,出租人不能以租金支付问题来解约。
当承租人对租赁物合理维护保养,没造成不合理损害,出租人也不能以此解约。比如承租人正常使用使租赁物有一定损耗,这在合理范围,出租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要是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期限没到,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事由,出租人不得随意解约。不然,出租人得承担违约责任。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因解约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胡,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小胡依约使用房屋,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还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保养。租赁期限未届满时,小朱却以小胡使用房屋导致一定损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小胡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未改变用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维护,未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小朱不能随意解约。
2、小胡正常使用导致租赁物有一定损耗属于合理范围,小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在期限未届满前,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约事由,小朱不得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小胡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因解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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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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