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借条里
担保人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承担的责任要区分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要是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担责。不过,若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保证人不能拒绝。
要是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债,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总结来说,借条中担保人未作约定,一般按一般保证担责。债权人得先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经
强制执行债务人仍无法偿债,才能要求担保人担责。给大家的建议是,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
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借款,小许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朱还款,经强制执行小朱仍无法偿还时自己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借条中担保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许应先向小朱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小朱仍无法偿债时,才能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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