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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期间承租方二次装修权属属于房东吗

时间:2026.09.2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租约期间承租方二次装修的权属问题,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如果租赁合同里对二次装修权属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处理。举个例子,要是约定租赁期满装修物归房东,那就得这么办。
要是没约定,就得看装修是否经过房东同意。没经同意的话,房东能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时装修物权属通常还是归承租方,但房东有权让其移除。
经过房东同意装修的,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可由承租人拆除。拆除造成房屋毁损,承租人要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合同解除时若没约定处理方式,法院会这样处理: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会得到支持;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则不被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解除合同,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许将房屋出租给小胡,租约期间小胡进行二次装修。租约到期后,双方就装修物权属产生争议。小许称租赁合同未明确装修物归属,且小胡装修未经其同意,要求小胡恢复原状;小胡则认为自己装修投入较大,应拥有装修物的部分权益。

案情分析:

1、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对二次装修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需看装修是否经房东同意。本案中小胡装修未经小许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小许有权要求小胡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此时装修物的权属一般仍归小胡,但小许有权要求其移除。
2、若装修经小许同意,对于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要根据合同解除原因等不同情况处理。若因小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小胡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获支持;若因小胡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请求赔偿一般不予支持,但小许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若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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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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