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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属专属管辖不

时间:2026.09.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得看具体情况。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要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房屋买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要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过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质是债权纠纷,不是严格意义的不动产纠纷,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这种纠纷中,当事人能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若没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纠纷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要根据房屋性质具体判断。遇到这类纠纷,当事人首先要确定房屋性质,若为政策性房屋,就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是普通商品房,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考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小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房屋是普通商品房,但小胡认为此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小朱则觉得应按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本案是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实质是债权纠纷,并非严格意义的不动产纠纷,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小朱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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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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