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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共有人有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时间:2026.09.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通常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要是其他按份共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没主张,或者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内没主张,优先购买权就消灭。
但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那就按约定处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只有在共有物分割时,才可能涉及类似优先购买的情况。
总结来说,动产按份共有人符合法定条件时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通常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涉及类似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若想行使优先购买权,要留意主张的时间。共同共有人则需关注共有物分割时的相关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按份共有一辆汽车,份额分别为40%、30%和30%。小朱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告知小李和小胡转让价格为5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要求10天内完成交易。小李在得知该同等条件后,未在15天内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小朱将份额转让给了小许,小李在共有份额权属转移7个月后,又主张优先购买该份额,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需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本案中小朱告知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构成同等条件。
2、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小李在知道同等条件后15日内未主张,且在共有份额权属转移7个月后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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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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