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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可不可以用作借款担保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到期债权能用作借款担保,法律上这属于权利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出质,到期债权本质是应收账款,所以能作为质押标的担保借款。
以到期债权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要书面订立质押合同。合同里要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要按规定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
用作担保的到期债权得有可转让性,不能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要是债权有瑕疵,像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存在争议等,会影响担保效力和质权实现。
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可就到期债权优先受偿。若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可代替出质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大家在使用到期债权担保借款时,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确保合同和登记手续完备,避免债权瑕疵带来的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小朱以其对小胡享有的到期债权为该借款作担保。小许与小朱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明确了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之后双方前往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然而,小胡认为其与小朱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这使得小许的质权实现面临阻碍。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到期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押为借款担保,小朱以到期债权出质为借款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小朱与小许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依法设立。
3、用作担保的到期债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且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情形,小胡提出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若属实则可能影响担保效力和质权实现。若小朱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损害小许利益,小许可代替小朱向小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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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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