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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要求提前履行债务吗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里,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当这方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就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就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要及时通知对方。
要是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那就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对方提前履行债务。
举个例子,甲要先给乙供货,之后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办法支付货款,甲就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并通知乙。要是乙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担保,甲就可以要求乙提前支付货款。要是乙不支付,甲能解除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所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能要求对方提前履行债务。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及时通知对方,按法律规定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双务合同,约定小朱先供货给小胡。小朱在准备供货时,发现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小朱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并通知了小胡。但小胡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朱要求小胡提前支付货款,小胡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作为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中止供货。
2、小朱在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了小胡,符合法律规定。
3、小胡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小胡提前履行支付货款的债务,若小胡不支付,小朱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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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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