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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时间:2026.08.09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124人
律师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部分行为不被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方面,以下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
商标权方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描述性词汇来表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特点,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专利权方面,有几种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是专利权用尽后,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其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侵权。二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三是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也不视为侵权。
若遇到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可先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不侵权情形,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写了一篇评论文章,为说明问题在文中适当引用了小朱已经发表的作品。小许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描述自己的商品特点,而该通用名称与小丽的商标相同。小静合法购买了小何的专利产品后进行销售。小朱认为小胡侵权,小丽认为小许侵权,小何认为小静侵权,遂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小朱已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小许善意、合理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描述自己的商品特点,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小静合法购买专利产品后进行销售,因专利权用尽,其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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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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