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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有什么

时间:2026.05.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1.提供虚假信息:中介故意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等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委托人受损,要与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
2.违规操作:交易中未按规定进行房源核验等违规行为,使委托人利益受损,中介可能担责。
3.恶意串通:和卖方串通损害买方利益,中介与卖方对买方损失连带赔偿。
4.审查不力:未合理审查房屋产权抵押等情况,交易出问题致当事人受损,中介或需连带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买房,中介介绍了一套房子。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未按规定进行房源核验,也未对房屋产权、抵押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同时,中介故意隐瞒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还与卖方小静恶意串通抬高房价。小朱完成交易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差且产权存在纠纷,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将中介与小静一同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中介故意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介未按规定进行房源核验,属于违规操作,导致委托人受损,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中介与卖方小静恶意串通损害小朱利益,要和卖方一起对小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4、中介未对房屋产权、抵押等情况进行合理审查,致使交易出现问题给小朱造成损失,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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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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