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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未偿债,债务应向谁索要

时间:2026.04.03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37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未依法清算就注销,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其偿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职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或债权人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不善面临解散,三人作为股东却怠于履行义务,未对公司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后,他们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且在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小丽发现后,要求三人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三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小丽有权要求小朱、小李和小胡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小李和小胡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小丽可主张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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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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