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未依法
清算就注销,股东或第三人在
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
债权人可要求其偿债。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
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职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或债权人受损,需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解散,三人作为股东却怠于履行义务,未对公司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后,他们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
公司注销登记,且在登记时承诺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小丽发现后,要求三人承担
公司债务清偿责任,三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小丽有权要求小朱、小李和小胡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小李和小胡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小丽可主张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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