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
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登记和确认后,按清偿顺序分配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接着是职工
工资等、
社保费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2.股东违规情况:
未足额
出资或
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相应本息范围内担责;若股东滥用权利逃债损及债权人利益,可让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小丽作为债权人,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按规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在申报过程中,小朱认为小丽的债权存在
虚假成分,拒绝其申报。然而,管理人审查后确认了小丽的债权。另外,小胡作为公司股东,被发现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小丽要求小胡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小胡对此表示不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和确认,小丽按要求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确认,其债权申报合法有效,小朱拒绝无法律依据。
2、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抽逃出资属实,小丽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小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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