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体户没有
法人,只有经营者。
变更经营者前签的合同,责任通常由原经营者承担。
2.个体工商户
债务,个人经营用
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则用家庭财产承担。
3.合同是原经营者以个体户名义订立,具相对性,
权利义务原则上由其承受。
4.变更时若有
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新经营者按约定担责后,可向原经营者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
商品买卖合同。之后小朱将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为小胡,但变更时未告知小丽。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小丽要求该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已不是经营者不应担责,小胡则称自己刚接手不应承担之前的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个体工商户不存在法人只有经营者,本案中合同是小朱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责任一般应由原经营者小朱承担,即便个体工商户变更了经营者,合同权利义务原则上仍由原经营者承受。
2、若小朱和小胡变更时对债务承担有约定,该约定仅在他们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小丽。若小胡按约定承担了本应由小朱承担的合同责任,可依据约定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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