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未
约定管辖地,按法律确定
管辖法院。
2.给付货币
纠纷,接收方所在地是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义务履行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地是履行地。
3.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5.
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中
未约定管辖地。小朱按约交付货物后,小李却未给付货款,小朱欲
起诉小李。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因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此外,小静与小胡的
保险合同也出现纠纷,双方同样对管辖法院有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李的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因是给付货币的
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接收货币一方即小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朱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
2、对于小静与小胡的保险合同纠纷,依照法律,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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