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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期未到被收回该如何给予赔偿

时间:2026.03.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1.店铺租期未到被收回,赔偿租赁合同约定和法律定。
合同有违约赔偿约定,像付违约金或按剩余租期租金比例赔偿,按约定执行。
2.合同没约定,承租人可让出租人赔偿实际损失,如预期经营利润、搬迁费、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等,要提供财务报表、装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3.协商不成,承租人可诉讼维权,要求出租人担责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租赁了小静的店铺用于经营,租赁期尚未届满,小静却突然要求收回店铺。小朱认为小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给予赔偿。小静则觉得合同未明确约定赔偿事宜,不愿赔偿。小朱称因店铺被提前收回,自己遭受了预期经营利润损失、搬迁费和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等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租赁合同对违约赔偿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但本案中合同未作约定,小朱可要求小静赔偿因提前收回店铺造成的实际损失。
2、小朱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如财务报表以证明预期经营利润损失、装修合同及发票证明装修费未摊销完部分等。
3、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小朱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小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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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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