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招标人与中标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书面合同。
2.双方须按
招标文件和
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能另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3.若中标人无故不
签合同,或签合同时提附加条件、改实质内容,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退还
投标保证金。
4.双方应遵守30天期限及时签约,保障招投标顺利及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进行项目招标,小胡所在公司参与投标并成功中标。小朱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次联系小胡公司要求在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然而小胡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提出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小朱公司认为小胡公司的行为违反规定,而小胡公司则称有特殊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小胡公司拖延签约并提出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已违反此规定。
2、若小胡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小朱公司订立合同,或在
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小朱公司有权取消小胡公司的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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